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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一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班,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斌海审 判 员  杨利平代理审判员  邵毅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道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