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牛新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飞凤路。法定代表人:刘西军,任经理。被告牛新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牛新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王转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尚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