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1635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告邓亚昆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亚昆,王志勇,韩丽,田永刚,夏国臣,王树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凌志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欣,联社风险部经理。被告邓亚昆,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志勇,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丽,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永刚,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国臣,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树和,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亚昆、王志勇、韩丽、田永刚、夏国臣、王树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亚昆、王志勇、韩丽、田永刚、夏国臣、王树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