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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晓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晓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63号上诉人(原��被告)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晓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才。上诉人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