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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沙民初字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诉被告李桂珠、张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李桂珠,张志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00181号原告李佳,女,1987年9月12日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2140219870912618X,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柳树屯73号。委托代理人杜素艳,女,1966年9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柳树屯73号。被告李桂珠,女,48岁,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柳树屯。被告张志良,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柳树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诉被告李桂珠、张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