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沙民初字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诉被告李桂珠、张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李桂珠,张志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00181号原告李佳,女,1987年9月12日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2140219870912618X,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柳树屯73号。委托代理人杜素艳,女,1966年9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柳树屯73号。被告李桂珠,女,48岁,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柳树屯。被告张志良,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柳树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诉被告李桂珠、张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