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培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志,孙优熙,吴娟,展希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徐培志。被执行人孙优熙。被执行人吴娟。被执行人展希法。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展希法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道口北街17号院内X号楼X室的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申请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展希法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道口北街17号院内X号楼X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