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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晓东与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晓东,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晓东,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东亮,山东德衡(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三才堂水木清华园3号楼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茗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晓东因与被上诉人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无线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5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黄占山、刘海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晓东的委托代理人刘东亮,被上诉人赛尔无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及委托代理人何军、侯茗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赛尔无线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赛尔无线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出资3000万元,股权占比75%;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投资公司),出资1000万元,股权占比25%;法定代表人为张新宇。付晓东曾由股东天一公司推荐担任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公司公章、合同章及营业执照均放在付晓东处保管。由于付晓东管理不善导致赛尔无线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天一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作出《关于撤销推荐付晓东先生出任总经理的函》,正式撤销对付晓东总经理职务的推荐。2014年11月17日,赛尔无线公司作出开除付晓东的决定,并告知付晓东。2014年12月5日,赛尔无线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2、公司财务章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保管。2014年12月26日,赛尔无线公司向付晓东发函要求其返还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料,付晓东拒绝,损害了赛尔无线公司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付晓东返还赛尔无线公司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本案诉讼费由付晓东承担。付晓东未参加一审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赛尔无线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11月2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出资3000万元,股权占比75%;赛尔投资公司出资1000万元,股权占比25%。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一)决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政策和发展规划;(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须由代表五分之四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天一公司推荐3名,赛尔投资公司推荐2名。董事会有“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等职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天一公司推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天一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2014年8月1日,天一公司作出《关于撤销推荐付晓东先生出任总经理的函》,撤销其对付晓东出任总经理职务的推荐。同年10月15日至16日,张新宇与付晓东就付晓东返还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事项通过电子邮件反复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其中,付晓东未否认其作为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掌握营业执照、印章等物品,但表示因双方存在其他争议,不同意返还。同年11月17日,张新宇、练×等三位公司董事以赛尔无线公司名义出具《关于开除付晓东的决定》(未盖有赛尔无线公司公章),认为付晓东存在擅自转移公司营业收入款项、不交回公司证照等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故决定给予付晓东开除处分,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提请股东会尽快罢免其公司董事职务。上述决定以电子邮件形式于当日同时发送给赛尔无线公司其他员工。同年12月5日,赛尔无线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天一公司(代表为张×)、赛尔投资公司(代表为吴×)以及列席人员付晓东、徐×、刘×1、刘×2、何×,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参加了会议,审议了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的保管等提案,对此赛尔投资公司不同意作为提案在股东会上表决,天一公司同意上述议案;张×、吴×、付晓东、张新宇在结尾处签名。同日,以赛尔无线公司名义形成一份股东会会议决议,决议内容为:1、同意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2、同意公司财务章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保管。天一公司签章确认,赛尔投资公司未签章确认。同年12月26日,赛尔无线公司向付晓东发出《关于交还公司公章等物品的函》(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签字),要求付晓东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证照、资质材料等交还公司,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2015年1月13日,付晓东就赛尔无线公司与员工劳动仲裁案件在邮件中称,“如需要盖章,请安排人拿相关文件找我。”庭审中,赛尔无线公司陈述,公司现有五名董事,张新宇、练×、张×三人系天一公司推荐,吴×、付晓东系赛尔投资公司推荐;工商备案中有没有张×名字,系因没有公章、营业执照,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因股东之间存有矛盾,公司无法形成有效董事会决议;公司人员、业务、档案资料以及证照由付晓东保管,但现在均转移至另一公司,公司运转出现严重困难。上述事实,有赛尔无线公司提供的《关于撤销推荐付晓东先生出任总经理的函》、电子邮件及公证书、《关于开除付晓东的决定》及发送记录、股东会会议纪要及股东会决议、《关于交还公司公章等物品的函》及邮寄存根、赛尔无线公司章程、2015年1月13日邮件等证据以及该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赛尔无线公司在本案中提起证照返还的诉请,此种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在于在公司内部组织框架下,证照持有人是否享有相应的授权。判断证照持有人是否有权持有证照,主要依据为公司章程及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赛尔无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系公司权力机构,除重大事项需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余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一方面,赛尔无线公司已经召开了股东会,并就“同意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进行了表决,持有75%股权的天一公司通过了上述提案,已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标准,此提案在公司层面已发生效力。另一方面,付晓东作为公司总经理,具有掌握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的前提,在本案证据中亦能证明其实际持有上述公司物品。但就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赛尔无线公司并未提举证据证明系由付晓东实际持有,该院对此不予认定。结合上述两方面,该院认为,赛尔无线公司就付晓东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的诉请,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就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付晓东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该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付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赛尔无线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2、驳回赛尔无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付晓东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付晓东虽担任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职务,但公司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由付晓东保管,付晓东也从未承认保管过上述物品。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只能说明公司通过了营业执照、公章及合同章由张新宇保管的决议,而不能说明上述物品由付晓东持有。2、赛尔无线公司章程规定,解聘总经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全部表决通过。天一公司作出《关于撤销推荐付晓东先生出任总经理的函》及《关于开除付晓东的决定》,出席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人数只有三人,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付晓东不予认可。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赛尔无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担。付晓东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1、赛尔无线公司工商信息,证明赛尔无线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2、赛尔无线公司章程,证明解除董事职务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表决通过,因此解除付晓东职务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赛尔无线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赛尔无线公司认为付晓东提交的证据2不是公司最新章程,且没有盖章签字,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经核对,该证据与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内容一致,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付晓东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付晓东的上诉请求。赛尔无线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针对2015年1月13日张新宇与付晓东的往来邮件所做的公证书一份,与该邮件共同证明付晓东承认公章由其保管。付晓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邮件及公证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付晓东持有赛尔无线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付晓东确认赛尔无线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7,即张新宇与付晓东往来邮件的真实性。对于2015年1月13日付晓东在邮件中所述“如需要盖章,请安排人拿相关文件找我”的理解,付晓东称该邮件意思是公司章证在赛尔无线公司其他人手中,付晓东可以安排寻找,但付晓东又称不清楚公司章证保存在公司哪个人手中。付晓东认为赛尔无线公司董事会决议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但经本院释明,付晓东在本院要求的时间内,对是否行使过撤销权及最终的结果未予回复。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相关证据及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付晓东是否有权以及是否实际持有赛尔无线公司诉请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付晓东上诉称,其虽然担任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职务,但公司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由付晓东保管,付晓东也从未承认保管过上述物品。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只能说明公司通过决议,营业执照、公章及合同章由张新宇保管,而不能说明上述物品由付晓东保管。对此本院认为,付晓东作为公司总经理,具有掌握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的前提,其与张新宇的往来邮件等证据亦能够证明付晓东实际持有上述公司物品。此外,付晓东二审中称其给张新宇回邮件的意思是公司章证在赛尔无线公司其他人手中,付晓东可以安排寻找,但付晓东又称不清楚公司章证保存在公司哪个人手中,其陈述明显与常理不符且自相矛盾。付晓东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付晓东上诉称,赛尔无线公司章程规定,解聘总经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全部表决通过。天一公司作出《关于撤销推荐付晓东先生出任总经理的函》及《关于开除付晓东的决定》,出席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人数只有三人,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付晓东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付晓东认为赛尔无线公司董事会决议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应属可撤销情形,但经本院释明,其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对是否行使过撤销权以及最终的结果未予答复,在无证据证明赛尔无线公司董事会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付晓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付晓东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已经作出营业执照、公章及合同章由张新宇保管的决定,付晓东无权保管上述物品,赛尔无线公司有权要求付晓东返还。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付晓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付晓东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 明 宇审 判 员 黄 占 山代理审判员 刘 海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