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湖北冰晶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海马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冰晶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海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844号原告湖北冰晶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委托代理人黄仁春。被告湖北海马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云。委托代理人袁先国。委托代理人梁圣义,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湖北冰晶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马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冰晶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冰晶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冰晶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湖北冰晶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方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