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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谭*,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谭*负担。审判员 彭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龙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