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具只与刘艳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具只,刘艳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宋具只,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艳海,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永庆、刘柯汝,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具只与被告刘艳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具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具只因个人意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宋具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具只撤回对被告刘艳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具只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