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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阮捕元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捕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31号罪犯阮捕元,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隆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阮捕元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9.4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2014年8月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奖考核分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捕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