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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与赵国芝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赵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5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国芝,女,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05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国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国芝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六百七十二元五角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芝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国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小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