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武龙诉与吴木坤、吴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武龙,吴木坤,吴雄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诏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吴武龙,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纪娟,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木坤,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吴雄彬,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武龙诉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吴武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木坤、吴雄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武龙诉称,2013年11月27日被告吴木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由被告吴雄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承诺对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没有归还借款及其利息。现请求判令1.被告吴木坤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3.被告吴雄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吴木坤、吴雄彬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没有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吴木坤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吴雄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承诺对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2.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审查,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吴木坤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吴雄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承诺对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款,由于借条上该条款里有特别注明“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且该条款上没有被告吴木坤、吴雄彬的签名或捺印确认,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11月27日被告吴木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吴雄彬提供担保,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此后,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吴木坤向原告吴武龙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吴雄彬提供担保,有书证为凭,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可予认定;被告吴雄彬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由于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依法应由被告吴雄彬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吴木坤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吴雄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该笔借款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依法可认定该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吴木坤、吴雄彬承诺对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款,由于该条款上没有被告吴木坤、吴雄彬的签名或捺印确认,且该条款属于原告加重被告责任并且提前印制在借条上的格式条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向被告吴木坤、吴雄彬告知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该格式条款无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吴木坤、吴雄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木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武龙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雄彬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雄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木坤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75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垫交,执行中再由被告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虹拱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