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玉江与王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江,王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江,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高唐县姜店镇前屯村。被执行人王风江,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清平镇于庄村。申请执行人马玉江与被执行人王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高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玉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风江下落不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25554元均未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