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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玉江与王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江,王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江,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高唐县姜店镇前屯村。被执行人王风江,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清平镇于庄村。申请执行人马玉江与被执行人王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高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玉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风江下落不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25554元均未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