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纳睿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友发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纳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友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浙江纳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拥军。委托代理人曹钢,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友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友法。委托代理人黄红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纳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友发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纳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00元,由浙江纳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瞿燕萍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