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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连福与时贵田、辽宁远宽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福,时贵田,辽宁远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652号原告徐连福。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系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时贵田。被告辽宁远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振江镇石柱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福与被告时贵田、辽宁远宽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0元,减半收取2028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