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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匡晋荣与广西河池市鸿桂矿业有限公司、陈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匡晋荣。被告广西河池市鸿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乙圩村。法定代表人:赖荣树。被告陈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晋荣诉被告广西河池市鸿桂矿业有限公司、陈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晋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河池市鸿桂矿业有限公司、陈锐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葛展宁、梁恩自愿以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湖景住宅3号楼1503号房为原告匡晋荣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匡晋荣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葛展宁、梁恩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湖景住宅3号楼1503号房。2、查封被告广西河池市鸿桂矿业有限公司、陈锐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