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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登富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登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51号罪犯杨登富,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9日作出(2009)靖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登富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病犯。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7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登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