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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洪一兵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程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负责人李进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世华,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一兵,枝江市汽车运输公司客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顺兵,务农。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7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0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罗江鄂代理审判员李丹代理审判员陶霄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