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石龙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显秀,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B座7层。法定代表人伏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力洋,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