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恢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燕清与高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清,高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燕清,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启玉,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燕清与高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启玉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