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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永伦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伦,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01号原告杨永伦,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谌丰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伦诉被告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伦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永伦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