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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弟群与祝开强、魏晋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弟群,祝开强,魏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林弟群,女,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祝开强,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魏晋媛,女,生于1993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林弟群申请执行祝开强、魏晋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赔偿损失41362.62元及其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同时被执行人祝开强、魏晋媛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祝开强已主动履行了10000元的债务,剩余债务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晋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林弟群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魏晋媛的前述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魏晋媛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江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700元,该款项直接扣划(划拨)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账户内,并注明“法院案款”;二、上述款项扣划完毕后,冻结被执行人魏晋媛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江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丽审判员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