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汪军霞、刘帅与刘帅、李文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军霞,刘帅,李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审核:签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168-1号原告汪军霞。被告刘帅。被告李文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军霞诉被告刘帅、李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军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文瑞所有的豫A×××××启辰小型轿车、豫A×××××比亚迪小型轿车和被告刘帅所有的挂靠郑州三兴货运有限公司的豫A×××××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原告提供的许鸿伟所有的位于××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文瑞所有的豫A×××××启辰小型轿车一辆、豫A×××××比亚迪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刘帅所有的挂靠郑州三兴货运有限公司的豫A×××××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许鸿伟所有的位于××予以查封。上述被告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不得转移、买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国红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