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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王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x与被王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王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曹x,女,1978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x,男,1981年10月3日生,蒙古族。曹x与被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x未自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曹x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694.11元及每月付抚养费900元。执行费21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执行人王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曹x履行支付17694.11元及每月付抚养费9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9元。但王x拒不履行,执行中根据曹x提供的财产线索,王x有工资存款,本院遂于2015年5月12日将王x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待冻结够执行标的时一并支付给曹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卫审判员  郭川审判员  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