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神通铸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神通铸材有限公司,河北瑞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承德神通铸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芬,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北瑞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神通铸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神通铸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神通铸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00元,减半收取144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