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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某,男,2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