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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金平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平,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赵金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5日,农民,住镇安县青铜关镇青梅村四组。委托代理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应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平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金平负担。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