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伍光祖与伍照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光祖,伍照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伍光祖,男,193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伍照勤,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伍光祖与伍照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伍光祖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光祖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继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