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5民866原告威海韩城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荣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韩城名饰贸易有限公司,姜荣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威海韩城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朱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XXX,男。被告姜荣。委托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韩城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荣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