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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委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浙江嘉民塑胶有限公司与长兴佳盛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嘉民塑胶有限公司,长兴佳盛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委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嘉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龙源路377号。法定代表人:沈培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兴佳盛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槐坎乡祠山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福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嘉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佳盛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长兴佳盛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长兴飞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委字第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