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蒙世斌与邓传龙、周义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世斌,邓传龙,周义军,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蒙世斌。被告邓传龙。被告周义军。被告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花园路8号碧湖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木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蒙世斌与被告邓传龙、周义军、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因原被告之间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世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蒙世斌负担。审判员 陈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桂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