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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洪义与廖武林、XX民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义,廖武林,XX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义,男,生于1955年10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廖武林,男,生于1969年1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XX民,男,生于1983年12月12日,汉族。本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因被执行人廖武林、XX民系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以(2013)武胜执字第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廖武林、XX民在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及奖金等所有收入除每月留足1000元外全部予以扣留,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院需提取被执行人廖武林、XX民已被扣留的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廖武林在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及奖金等收入5500元予以提取;二、对被执行人XX民在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及奖金等收入66847.38元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