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调确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邓存鉴与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存鉴,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195号申请人邓存鉴。委托代理人邱媛媛,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济开发区龙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06679-8。法定代表人李新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凯。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邓存鉴与申请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存鉴与申请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于2015年5月21日经龙岩市总工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邓存鉴与申请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申请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工资支付日给付申请人邓存鉴2015年5月份的工资(按工资标准计算),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费用的,仍由申请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三、申请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邓存鉴经济补偿金21436元,该款于双方办结全部工作交接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支付至申请人邓存鉴工资账户。四、申请人邓存鉴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向申请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