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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严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严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714号原告:张丽丽。被告:严祖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丽与被告严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丽丽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