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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马传栋与陈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传栋,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马传栋被执行人:陈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传栋与被执行人陈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