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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崔立书与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书,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崔立书。被告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书与被告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83元,减半收取1744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41.50元,由原告崔立书负担。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