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崔立书与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书,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崔立书。被告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书与被告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83元,减半收取1744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41.50元,由原告崔立书负担。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