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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闵行华漕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闵行华漕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闵行华漕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华漕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吕清芳代理审判员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