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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诉肖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杨某,男。被告肖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正春,男,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经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