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诉肖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杨某,男。被告肖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正春,男,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经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