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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炜炜与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炜炜,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秦炜炜。委托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焕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观音山太平路口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建石,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秦炜炜与被告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炜炜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炜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80元(已减半),由原告秦炜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