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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方圳生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圳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圳生,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惠来县惠城镇。2009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圳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旭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圳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12月30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方圳生伙同同案人林某汉、方某亮、方某群等四五十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携带刀、水管等器械窜至惠城镇老广场展销会现场。方某亮和方某群喝令各展销商马上收走,并指挥方圳生等人打砸各档口的物品及设施,殴打展销人员姚进隆等人。打砸一会儿后,方圳生等人逃离现场。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进隆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未构成轻伤。(二)2012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方圳生伙同同案人林某汉、方某亮、方某群等四五十名男青年携带刀、水管等器械窜至惠城镇老广场展销会现场。方某亮和方某群等人喝令各展销商在半个小时内必须收摊离开。时有个别展销商出来劝阻,方某亮和方某群等人恼羞成怒,便指挥方圳生等人打砸各档口的物品及设施,殴打展销人员张现营、王春城等人。随后,方圳生等人逃离现场。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值:被害人张现营、王春城被砸毁的物品估值人民币3615元。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现营、王春城体表软组织损伤均未构成轻伤。(三)2013年6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方圳生与同案人方某辉、柯某恒、高某雄、高某雄、“细池”、“晓杰”、“阿牙”、王浩宁、“阿喜”、“惠隆”、“阿矮”(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名男女青年在惠城镇“金龙大酒店”612包厢喝酒。至次日零时许,方某辉买完单时与酒店服务员发生争吵,被害人高创焕便上前劝说。方某辉听后便说高创焕在威吓他,扬言要殴打高创焕。后方某辉、方圳生等人到“金龙大酒店”五楼对高创焕拳打脚踢,被害人方福昌上前劝阻也被方某辉等人殴打。其中,方圳生持枪击中“金龙大酒店”的墙壁。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高创焕左眼部挫伤及右颈侧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方福昌左上胸部损伤未构成轻微伤。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方圳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圳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2月30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方圳生伙同同案人林某汉、方某亮、方某群等四五十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携带刀、水管等器械窜至惠城镇老广场展销会现场。方某亮和方某群喝令各展销商马上收走,并指挥方圳生等人打砸各档口的物品及设施,殴打展销人员姚进隆等人。打砸一会儿后,方圳生等人逃离现场。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进隆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未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2014年11月26日22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在惠来县惠城镇老广场一间羊肉档口抓获被告人方圳生。2.被害人姚某隆的陈述。姚陈述2012年12月30日17时30分左右,他在老广场展销保暖内衣时,有二十几名年轻人到他店里闹事,对他拳打脚踢,还拿灭火器和椅子殴打他,致他身体多次受伤住院治疗。3.被害人曾某生的陈述。曾陈述2012年12月30日中午12时许,他接到一男青年打来的电话称要找份工作,他便叫一本地参展商跟该男青年说给他200元买烟。随后,他接到对方发来的信息,称“兄弟们想在你们那里找份差事做,因为只有我们才能保你们顺顺利利做完这一个礼拜,彼此找口饭吃,你说呢”,他不予理睬。过了一会,在12点25分的时候对方发来一条信息,内容是:“当我没找过你们,两百块,你们留着做路费,最多我找其他事做,不好意思打扰了。”当天下午5点40分左右,三四十个男青年驾1辆银灰色广本汽车、1辆面包车及十几辆摩托车来到惠城老广场,将展销档口推倒并砸掉,还将展销商姚进隆用消防栓、椅子打伤。砸完场子,他们就开车离开。4.被害人黄某风的陈述。黄陈述2012年12月30日下午5时多,有4名年约20岁的男青年来到他经营的档口,将他档口里的烤肉炉推倒在地上,致使炉中的羊肉全部掉到地上沾满沙子。5.证人许某通的证言。许证实2012年12月30日,一男青年打电话及发短信想要敲诈办展销会的老板曾天生,他便帮曾打电话联系了该男青年,并说给对方200元花销。后对方发信息回来称给的钱太少。至当天下午5时许,有三四十名男青年来打砸展销会会场上的摊位,100多个摊位都被他们打砸过。其中,姚进隆因劝阻该帮男青年打砸自己摊位,遭到对方10多名男青年的围攻殴打。6.证人何某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何证实2012年12月30日下午4时许,受朱镇江邀约,他和朱来到老广场篮球场处,现场见到方某亮、林某汉、“圳生”、“乌笔贼”、林少强、朱铿涛、方龙丛等二三十名男青年聚集在那里。朱镇江跟他说等下别人怎么做他就怎么做。过一会,便有几个男青年带头掀掉档口摆卖的物品,他也用脚去踹掉一个档口摆放的物品,还有一些人持水管、木棍挑掉展销物品。他们对该展销会砸打了约5分钟,便逃离了现场。经混合辨认,他确认方圳生、方某亮、朱铿涛、方龙丛、林某汉就是当天参与老广场展销会闹事的人。7.证人朱某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朱证实2012年12月30日下午4时许,“培苗”打他电话叫他到老广场篮球场处集合,他便答应。后他就来到老广场篮球场处与李惠弟、林少强等10人一起等待。至当天下午5时多,方某亮、“圳生”、“乌必贼”、“楚汉”、“阿鸭”、“鸡仔”、“阿猪”、“阿辉”、“猪弟”等四五十人持砍刀驾车陆续到来。后他们几十人行进展销会内场,其中有人大声叫嚷各摊主收摊,还有人叫嚷把展销会档口全部砸掉。接着,就有人持刀去砍人,有人则推倒展销会服装店摆放衣服的衣架。他们打砸了一会,听到有人喊走了,便各自逃离了现场。经混合辨认,他确认李惠弟、方某亮、林少强、李镇鹏、方龙丛就是当天参与老广场展销会闹事的人。8.证人李某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证实2012年12月30日下午4时多,朱镇江打他电话叫他与其一起到老广场去,他便应好。后他们到了老广场,与“乌必贼”、“贼仔圳生”、朱镇江、“少强”、李惠弟、“鸭仔”、“肥弟”等人集合。后他们就一起进入展销会,并打砸各个档口。几分钟后,听到有人喊“散了”,他就逃离现场。经混合辨认,他确认方圳生、李惠弟、林少强、朱铿涛、方龙丛就是当天参与老广场展销会闹事的人。9.证人方某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方供述2012年12月30日中午,他发现惠城镇“老广场”有外地人来开展销会,就想勒索展销的人。后他以找工作为借口打电话(其手机:1354392****)向展销会老板索要钱物,因展销会方只说给200元,就没有要。后他串招方某亮和林某汉于当天下午5时在“老广场”集合闹事,方某亮和林某汉都应好。之后他又告诉方圳生(其堂弟)去叫几人一起到“铺仔头”等,当天下午5时左右,他向“阿罗”(坪湖茶艺馆员工)借到1辆银色“海南马自达”小汽车到“铺仔头”接方圳生,方圳生当时已叫来了“惠隆”、“西门庆”、“木佳”、“阿喜”等人在该处,后他载他们一起到“老广场”并说明是要去闹事,他们都应好。等他们一起到“老广场”时,方某亮、林某汉、“水牛”、“阿苗”、“浩龙”、“阿八”、“罗马”等20多人已经在该处等候,后“罗马”先开1辆摩托车进展销会将经营烧烤的档位撞倒,随后,其他人就一起打砸该档口并殴打档主。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方圳生。10.证人林某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供述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具体日期想不起来)下午4时许,“乌必贼”(即方某群)打电话叫他到老广场打砸展销会,后他就开车到老广场。在老广场的篮球架下他见到“乌必贼”、方某亮及约20多名他们的“弟仔”。他问“乌必贼”要干什么,“乌必贼”说:“不要让这帮外省仔那么容易。”过不久,就有1辆银灰色“柳州仔”小型面包车和三四辆摩托车到场,从车上下来10多个男青年,后“乌必贼”说:“走,去打砸了。”方某亮也大声嚷:“进去。”说完“乌必贼”和方某亮就带头开始打砸展销会内设施及物品,他就将1个在卖服装档口的条柜踢倒并将条柜上的衣服全部扔掉,约过三四分钟,“乌必贼”和方某亮就大声说走,后他们就全部离开现场。这次参与打砸展销会的有他、“圳生”、方某亮、“乌必贼”、方晓鹏、“佳池”、“培苗”、“牛弟”、“罗马”、“水牛”、“阿八”、“阿炳”及二三十名他不认识的男青年。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方圳生就是参与打砸展销会的人之一。11.鉴定意见。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进隆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未构成轻伤。12.公安机关物品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被告人方圳生三星手机1部、仿“欧米茄”手表1只、人民币440元。13.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方圳生辨认,确认无误。14.(2013)揭惠法少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2014)揭惠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2014)揭惠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上判决书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予以认定,同时对同案人朱铿涛、何佳池、翁喜涛、方某群、林某汉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15.惠来县人民法院(2009)惠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2010)粤未管放字第1624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方圳生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方圳生当时系未成年人。16.户籍证实。证实被告人方圳生1993年5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西三群东八横32号。17.被告人方圳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方供述他有一外号叫“贼仔圳生”。2012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他经过老广场时,看到方某群、林某汉、“罗马”及约四五十名男青年在老广场。他就走过去跟方某群打招呼,后方某群等人就过去打砸展销会内的档口并殴打现场工作人员,他就跟在方某群身边,没有动手打砸展销会内的物品及设施。经混合辨认,他确认方某辉就是“罗马”,同时辨认出方某亮、方某群、林某汉。(二)2012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方圳生伙同同案人林某汉、方某亮、方某群等四五十名男青年携带刀、水管等器械窜至惠城镇老广场展销会现场。方某亮和方某群等人喝令各展销商在半个小时内必须收摊离开。时有个别展销商出来劝阻,方某亮和方某群等人恼羞成怒,便指挥方圳生等人打砸各档口的物品及设施,殴打展销人员张现营、王春城等人。随后,方圳生等人逃离现场。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值:被害人张现营、王春城被砸毁的物品估值人民币3615元。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现营、王春城体表软组织损伤均未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营的陈述。张陈述2012年12月31日17时多,他在惠来县老广场档口做生意时,不知从哪里跑来一伙男青年,手持钢管、砍刀,一进展销会里面就开始打砸各个档口。打砸过程中有一名男青年指着王春城,随后一大帮人就跑过去追打王。他因害怕王春城被打死,就打电话报警,但被几名男青年发现,接着他也被殴打致伤。2.被害人王某城的陈述。王陈述2012年12月31日傍晚6时多,他和张现营在档口做生意时,忽然从外面冲进来约20多名持钢管、砍刀陌生男青年,不分青红皂白就猛砸他们档口。他见状质问对方要干什么,那伙人即用钢管与砍刀背殴打。张现营当时试图劝阻对方不要打他,但也遭到殴打。3.被害人陈国梁的陈述。陈陈述2012年12月31日,他在做生意时,有二十几个本地男青年持刀与他隔壁档口发生口角。后那帮男青年就开始打砸他们档口的物品,其中他的档口被砸毁电饭锅、电水壶等物品,价值合计650元。4.被害人黄某风的陈述。黄陈述2012年12月31日下午5时多,有2名年约20岁的男青年各拿着1把长约1米的水管刀到他档口叫他马上将档口收掉,接着其中1名男青年拿着长刀将他档口里的烤炉推倒在地,致使烤炉上的羊肉都掉在地上。然后2名男青年还将他的烤炉、广告牌和建筑板都砸了。在老广场展销的很多其他档口同样被砸毁,他听说有一些挡主还被砍伤。5.证人许某通的证言。许证实2012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当日前一天来打砸过展销会会场的人又组织了几十名男青年来展销会场打砸各个摊位。他听说卖九寨沟烤山鸡的摊位的2名销售人员被打伤。6.证人何某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何证实2012年12月31日下午4时许,朱镇江打电话叫他一起去砸打老广场展销会,他便答应。后他和朱到双宫一旷埕处与方某亮、林某汉、“圳生”、“乌笔贼”、林少强、朱铿涛、方龙丛等三十多人集中,方某亮现场安排砸打展销会的规划,接着他们就手持水管、竹棍往展销会去,并对展销会的帐篷及各个档口内的物品进行砸打,对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直至有人喊走,他们才先后各自逃离。经混合辨认,他确认方圳生、方某亮、朱铿涛、方龙丛、林某汉就是当天参与老广场展销会闹事的人。7.证人朱某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朱证实2012年12月31日下午4时多,他与林少强、李惠弟应“培苗”邀约到了西联小学。之后,又有“竹猪”、“阿鸭仔”、“阿辉”、“老鼠”、“培苗”等七八名男青年到来。后他们一行人又过去老广场篮球场等人,一会就有方某亮、“乌必贼”、“楚汉”、“圳生”、“阿牙”等三四十人来到展销会门口。会合后,他们就先后进入展销会,其中有人叫喊:“限你们半小时的时间,全部收走”。当时,一名经营羊肉烧烤摊的男子因出来过问他们走在前面的人,遭到殴打,场面变得混乱。而后又有人大喊:“将展销会全部砸掉”。他们就开始对展销会各个销售摊点进行打砸,过了一阵子,就逃离了现场。经混合辨认,他确认李惠弟、方某亮、林少强、李镇鹏、方龙聪就是当天参与老广场展销会闹事的人。8.证人李某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证实2012年12月31日下午,朱镇江打电话叫他到惠城西联小学集中。后他与“少强”、朱镇江一同来到西联小学门口,见到“鸭仔”、“肥弟”、李惠弟、朱铿涛等人。过了几分钟后他们又开着摩托车到了老广场,现场“乌必贼”、“贼仔圳生”等十几名男青年已经在等他们。会合后,便有人喊“冲”,他们听后就冲进了老广场展销会里面,并打砸展销物品。打砸了一会,有人喊“走了”,他就逃离。经混合辨认,他确认方圳生、李惠弟、林少强、朱铿涛、方龙丛就是当天参与老广场展销会闹事的人。9.证人方某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方供述2012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林某汉打电话说:“老广场展销会还在继续经营,你打电话给方某亮,我们再过去闹事。”他应好,叫林某汉自己通知方某亮。至当天下午5时许,他和方圳生、“惠隆”、“西门庆”、“木佳”、“阿喜”等人在惠城“铺仔头”附近,林某汉带“浩龙”、“阿八”、“罗马”等20多人来,他就带人与林某汉汇合往“老广场”方向行去,遇见方某亮带着“水牛”、“阿苗”等10多人持水管及水管刀,他对在场的人说今天不要打人,去争个面子就好。至“老广场”后就与方圳生、“惠隆”、“西门庆”、“木佳”、“阿喜”、方某亮、林某汉、“水牛”、“阿苗”、“浩龙”、“阿八”、“罗马”等四五十人纷纷冲进“老广场”的展销会打砸档品,当时他还见方某亮在追打一档主,后该档主刚好从他身边跑过去,他就用脚踢了一下,然后方某亮和“阿苗”等三四人就去殴打这个档主,后他们就逃离现场。经混合辨认,方某群确认方圳生就是参与打砸展销会的人之一。10.证人林某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供述2012年12月某一天打砸完展销会的次日下午约5时多,“乌必贼”打电话叫他到双宫巷,他到该处时见“乌必贼”和其他约20多名男青年已经在该处,陆续有方某亮等十几名男青年分乘七八辆摩托车到双宫,方某亮持几把水管及刀。“乌必贼”对他们说:“不能让这帮外省仔这么容易做生意,得给点教训,下次来做生意才有人来找我谈。”后“乌必贼”、方某亮2人就带着二三十人持刀、水管往展销会走去,2人带头走进展销会打砸展销会内的各个档口及各档口的设施及物品。打砸三四分钟后,“乌必贼”、方某亮就与另外二三十人一起走出展销会,展销会1名较肥的男人跟着“乌必贼”走出来,被“乌必贼”用脚踢倒在地上,方某亮的手下几名“弟仔”上前去殴打该男人,“佳池”拿起1块石头要砸向这名肥胖男人,他即上前阻止,后“佳池”就用脚踢该男人。之后离开了现场。经混合辨认,方某群确认方圳生就是参与打砸展销会的人之一。11.鉴定意见。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春城、张现营体表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伤;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现营、王春城被砸毁的物品估值人民币3615元。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13.作案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14.被告人方圳生的供述。方供述其作案经过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三)2013年6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方圳生与同案人方某辉、柯某恒、高某雄、高某雄、“细池”、“晓杰”、“阿牙”、王浩宁、“阿喜”、“惠隆”、“阿矮”(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名男女青年在金龙大酒店”612包厢喝酒。至次日零时许,方某辉买完单时与酒店服务员发生争吵,被害人高创焕便上前劝说。方某辉听后便说高创焕在威吓他,扬言要殴打高创焕。后方某辉、方圳生等人到“金龙大酒店”五楼对高创焕拳打脚踢,被害人方福昌上前劝阻也被方某辉等人殴打。其中,方圳生持枪击中“金龙大酒店”的墙壁。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高创焕左眼部挫伤及右颈侧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方福昌左上胸部损伤未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高某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高陈述2013年6月6日凌晨约1时许,他在金龙大酒店6楼上班时,发觉有一帮客人因退酒的问题在六楼612包厢门口争吵。他就走过去对他们说:“这里是生意地,你们不要在这里争吵,要争吵请你们进去包厢内。”对方听后没有理睬他,他就走到5楼经理室喝水。约过了5分钟,保安队长张少荣来到经理室找他,说那帮人要殴打他。他就找来了方墅华,并和方墅华、方少荣一起准备上6楼跟那些人解释。3人从5楼楼梯往6楼走了几步,就有约10多名男青年从6楼冲了下来,为首的2人一见到他就用拳头打他,后10多人就开始对他进行殴打,另有约10多名男青年从6楼冲下去也要殴打他,他还看到有一名男青年手持1把长约60公分的枪状物品。方墅华和方少荣在一边劝阻,将他掩护至5楼的逃生门外,并将门关上。后他听到逃生门里面传来三声“砰”的声音。经混合辨认,高创焕确认方晓鹏就是当晚在金龙大酒店殴打他的人。2.被害人方某昌的陈述。方系金龙大酒店保安人员。方陈述2013年6月6日零时许,他接到保安经理对讲机说话,叫他把后门锁上。他听后就准备把后门锁上,但还没上锁时,就有3名男青年向后门冲过来,大声叫喊他不要锁门,接着大力把门推开,他被门框撞了一下胸部,还被其中一名男青年打了一拳。3.证人张某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系惠来县金龙大酒店保安队长。证实了2013年6月6日凌晨,“阿马”等人在“金龙大酒店”KTV消费时,因退酒问题与KTV音控师高创焕发生争执。后“阿马”一行十几人追打高创焕,并有2名男青年持2支猎枪朝酒店五楼楼梯口处开了3枪的情况经过。经混合辨认,张少荣确认方圳生就是案发当晚持枪射击的其中一名男青年。4.证人林某游的证言。林系金龙大酒店夜总会总监。证实了2013年6月6日凌晨,有一帮客人在金龙大酒店612包厢消费结账时,因退酒问题与酒店音控师高创焕发生纠纷。后他听说那帮客人在酒店5楼楼梯处开枪的情况经过。5.证人方某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方系金龙大酒店员工,证实了2013年6月6日零时许,在金龙大酒店612包厢消费的客人酒后闹事,并殴打高创焕,还有人开枪射击酒店五楼楼梯门的情况经过。经混合辨认,方墅桦确认方圳生就是持枪的人。6.证人房某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供述2013年6月5日晚11时多,林木佳跟他说其兄“阿立”在金龙大酒店被人殴打,叫他去看看,他便答应。后他与林木佳、吴成财到金龙大酒店五楼,看见方圳生、王浩宁、“罗马”、“阿苗”、柯某恒、“细弟”等十多人从酒店内6楼的安全梯往5楼追下来殴打一个人。随后他将被打的人推出了五楼安全门外,酒店保安将门关上。后来,方圳生和柯某恒便各拿着1支猎枪向安全门共开了二三枪。经混合辨认,房佳武确认方圳生就是当晚在场持枪并射击的人。7.证人方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方供述2013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他与方晓鹏、“牛仔”、方圳生、“细池”、“浩宁”、“喜涛”、“阿鸭”、“阿勇”、柯某恒等二三十人在金龙大酒店六楼一包厢喝酒。他们喝到次日零时许,因酒店服务员不让他们把喝剩下的酒退掉,他们就殴打该服务员。后来那名服务员被保安拉走,方圳生就朝酒店的安全门方向开了2枪。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方圳生就是开枪的人。8.证人高某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高供述了2013年6月5日晚,他与“阿马”等人在金龙大酒店612包厢喝酒到次日零时许,后因退酒问题与“阿马”等人殴打服务员,其中有一男青年持猎枪朝酒店内5楼墙壁开了3枪的情况经过。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方圳生。9.证人柯某恒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柯供述2013年6月初的一天晚,他与方圳生、“罗马”、“细池”、“晓杰”、房佳武、“阿牙”、“浩龙”、“阿喜”、“惠隆”等10多人在金龙大酒店六楼一包厢内喝酒,后他们因买单问题殴打服务员,其中,方圳生持猎枪朝墙上开了2枪的情况经过。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方圳生。10.(2014)揭惠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2013)揭惠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2013)揭惠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上判决书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予以认定,同时对同案人房佳武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量刑,对同案人高某雄、柯某恒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11.作案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方圳生辨认,确认无误。12.鉴定文书。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方福昌左上胸部损伤未构成轻微伤;高创焕左眼部挫伤及右颈侧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图。14.被告人方圳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方供述2013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与房佳武、“罗马”、“阿恒”及另约10多名男女青年一起在金龙大酒店一包厢内喝酒。后“罗马”、“阿恒”等人与一名金龙大酒店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接着“罗马”的弟仔拿了2支猎枪上去,“阿恒”拿了其中1支,在追打该工作人员的时候朝楼梯门开了2枪。“罗马”的弟仔将另1支猎枪给他要他帮忙将其带到楼下,他不同意,并追上前把枪归还时,枪走火向着楼梯门开了1枪。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黄晓杰(即“晓杰”)、方某辉(即“罗马”)、柯某恒(即“阿恒”)、房佳武。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圳生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多次结伙持刀、枪等器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的要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圳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二、查扣被告人方圳生三星手机1部、仿“欧米茄”手表1只、人民币44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佳华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