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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行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与马文潮、高炎平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中行复字第00002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肖红兵,局长。委托代理人:承孝阳,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马文潮,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执行人:高炎平,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复议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5月20日,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丽芸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