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亮诉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王亮,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宋臣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亮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亮承担。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