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甲。委托代理人姚盈一。原告黄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芳、被告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盈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女儿陆某乙,婚后被告有出轨行为,且不肯认错,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陆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被告相识恋爱近6年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认为我婚后出轨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双方是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但是为了维护家庭婚姻的和谐完整,我愿意和原告进一步交流沟通,消除猜疑误解,重归于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女儿陆某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5年4月5日起分居至今,双方婚生女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告黄某和被告陆某甲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行相识恋爱的合法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作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非常正常,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双方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加强沟通,增进彼此信任和理解,双方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