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红燕,永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霜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