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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刑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方士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891号罪犯方士明。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5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方士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方士明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士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证明、管教干警陈克加、李永杰及罪犯证明人刘维和、吕宗训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士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士明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