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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东文与毛喜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文,毛喜成,天津市宴山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陈东文。被告毛喜成,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二社区**组***楼****号,居民身份号码2302041953********。委托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宴山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4-042。法定代表人毛喜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东文与被告毛喜成、第三人天津市宴山翔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东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喜成和第三人天津市宴山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东文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文撤回对被告毛喜成和第三人天津市宴山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东文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人民陪审员  刘永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