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献军与榆社县箕城镇山泉峪村民委员会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军,榆社县箕城镇山泉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张献军,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山泉峪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张献军与榆社县箕城镇山泉峪村民委员会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山泉峪村民委员会在信用社帐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山泉峪村民委员会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城信用社帐户存款21193.3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