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梁树民与武永梅、武方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民,武永梅,武方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梁树民(又名梁树明),居民。被告武永梅,居民。被告武方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民诉被告武咏梅、武方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树民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治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