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玄执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素萍与被执行人南京玄悦科技有限公司、杨静、马镇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萍,马镇陵,杨静,南京玄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玄执字第1908号申请执行人高素萍,女,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镇陵,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静,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玄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静。申请执行人高素萍与被执行人马镇陵、杨静、南京玄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镇陵银行存款81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峰 搜索“”